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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Uhjnbcbe - 2020/7/27 11:20:00

孙瑞灼: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为时尚早


全国*协委员、市发改委副主任吴刚建议,我国应建立个人破产制度,保护借贷双方的利益。(3月3日《重庆晚报》)吴刚委员提出这一建议,出发点无疑是好的,但我认为,在我国目前个人信用体系还不完善的情况下,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为时尚早。个人破产制度,通俗地讲就是当个人资产无法偿还自有全部债务时,通过法定程序宣布破产并核销债务的法律制度。在裁定破产后的一定时期内,破产人只有权享受基本生活,而不得进行奢侈消费和商业行为。这种制度虽然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基本权利,但同样为当事人恶意避债行为打开了通道。正因如此,一个国家个人破产制度的确立,往往以个人信用体系高度发展为前提,使多数人不敢轻言破产。在一些发达国家,个人破产制度十分普遍,但都是建立在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基础上。在社会信用机制的约束下,一旦发生恶意破产、逃避债务的行为,当事人将受到社会信用体系的严厉惩罚,在社会上寸步难行。因此,在国外个人破产制度虽然普遍,却很少发生个人恶意破产的情况。而在我国,不仅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极为落后,而且公民的法律意识、信用意识也相对淡薄。可以说,现有的信用体系建设完全不足以对当事人形成有力的约束。在这种情况下,一旦建立个人破产制度,如何防止当事人利用这一制度来恶意逃债?更重要的是,我国目前还缺乏一整套完整的个人财产申报制度,没有有效手段防止个人隐匿财产,也无法对个体的奢侈消费行为进行有效监督,从而易被钻空子。从社会环境而言,目前将个人破产制度引入我国恐将“水土不服”。 “欠债还钱”、“父债子还”的观念在国人心中根深蒂固,可个人破产制度实行的“破产免责主义”恐怕很难被接受。显然, 目前我国还缺乏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相适应的社会意识基础。而且,据美国“破产联盟”统计显示,个人破产案使摩根大通和汇丰控股等每年损失400亿美元。我国的金融体系能承担得起个人破产制度所带来的损失吗?这也值得怀疑。福建福州 孙瑞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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